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6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02民初7010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10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康、王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王聪107453元;-6-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程康、王波负担458元,原告负担90元。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程康、王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上诉请求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