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83********06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22民初13号
案号
(2021)皖0522执恢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含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林军、潘建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共同向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7,年利率按5.22%计算;自2017年9月8日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按5.22%加收30%罚息计算,扣除被告已付利息21009.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5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8220元,由被告林军、潘建军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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