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俞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702********75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711民初217号 |
案号 |
(2021)皖0711执3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金诚借字(2016)第89号借款合同所欠利息81000元;二、被告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金诚2017借字第28号借款合同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0万元为6基数,从2017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俞经波、俞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陵江大道南段1509号(综合楼)五层的房产及土地(房地产权证号:铜房2012字第005570号、土地证号:铜国用2012第050805号)按照抵押登记顺序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23元,减半收取8362元,由被告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俞经波、俞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