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国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03********39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903民初2928号
案号
(2021)湘0903执24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刘国强偿还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787.7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4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刘国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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