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03********39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903民初2928号 |
案号 |
(2021)湘0903执2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国强偿还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787.7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4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刘国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