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30********8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3127民初2025号 |
案号 |
(2021)湘3127执4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逾期利息自2017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13.7025%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周成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上述判项均以原告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实现抵押权为前提,若原告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全部或部分实现抵押权,则主债权消灭或应相应扣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向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