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424********62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723民初2334号
案号
(2021)湘0723执5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向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给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9999.9元、利息25275.24元(截止至2020年6月11日)合计295275.14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的后续利息(按年利率6.624%计算)。二、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郭冬清的所抵押的房地产价款在借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应利息(包括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9元,由向东、郭冬清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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