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7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582民初1938号 |
案号 |
(2017)冀0582执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郝建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邓磊哲借款2000万元,并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每月20‰支付滞纳金。被告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郝江平、申庆民对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邢台正昶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偿还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9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1-05 |
发布时间 |
2019-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车聚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82107319257N |
登记机关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沙河市辛寨村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