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07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582民初1938号
案号
(2017)冀0582执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郝建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邓磊哲借款2000万元,并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每月20‰支付滞纳金。被告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郝江平、申庆民对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邢台正昶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偿还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90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01-05
发布时间
2019-1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车聚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582107319257N
登记机关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沙河市辛寨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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