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成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4********1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民终563号
案号
(2021)皖0824执15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2020)皖0824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二、被上诉人刘同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王丙华44781.37元;三、上诉人许成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王丙华的损失34735.42元;四、驳回王丙华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8元,由王丙华负担358元,刘同江负担762元,许成松负担358元。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王丙华负担500元,被告刘同江负担1000元,许成松负担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8元,由上诉人许成松负担479元,被上诉人刘同江负担47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潜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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