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路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6********3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汝民初字第679号 |
案号 |
(2021)湘1026执恢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小仁、李路军支付原告李金良油款95 878.9元,被告李小仁与被告李路军对原告该笔油款负连带清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 568元,由原告李金良负担396.4元,由被告李小仁、李路军负担2 17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