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兵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81********5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81民初4081号 |
案号 |
(2021)湘0281执7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何湘余、潘兵生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潘庆华借款1347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34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94元,减半收取1497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767元,由两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