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华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27********34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127民初52号
案号
(2021)湘1127执恢1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蓝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吴其隆、吴家辉、唐华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彭忠电借款本金1 60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6年5月14日起至本金归还之日止计算)。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 2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9 760元,由被告吴其隆、吴家辉、唐华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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