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华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7********34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27民初52号 |
案号 |
(2021)湘1127执恢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吴其隆、吴家辉、唐华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彭忠电借款本金1 60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6年5月14日起至本金归还之日止计算)。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 2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9 760元,由被告吴其隆、吴家辉、唐华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