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1********6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21民初3242号 |
案号 |
(2021)湘1021执4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鹏飞、谢七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功军欠款本金57 000元并支付利息11 979.5元(2017年3月6日至2020年9月7日),共计68 979.5元。此后利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功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 215元,减半收取1 107.5元,原告谢功军负担317.5元,被告谢鹏飞、谢七花共同负担7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