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19********3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23民初587号 |
案号 |
(2021)湘1023执恢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谢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曾小华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84 000元(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3年9月11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11日止,共计4年零8个月,合计利息84 000元,后期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 06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 620元,由被告谢国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