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凤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30********0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623民初3494号 |
案号 |
(2021)皖1623执4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怀发、宋凤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涛借款本金62000元及利息674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5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54月14日止);二、被告王怀发、宋凤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怀民借款本金62000元及利息404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5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14日止);三、驳回原告孙涛、王怀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6元,由被告王怀发、宋凤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