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5********08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22民初1192号
案号
(2021)皖0522执11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含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裴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玉庚人民币459000元及利息人民币82800元,并继续支付后期利息(以人民币45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计息)。二、被告裴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给原告王玉庚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20元,由被告裴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6-04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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