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丽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724********8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022民初1278号 |
案号 |
(2021)皖1022执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休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市文云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0月30日利息为2333.33元;自2020年10月31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至2021年4月17日;自2021年4月18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文军、汪丽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36元,减半收取2918元,由被告黄山市4文云茶叶有限公司、吴文军、汪丽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休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