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英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20********1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102民初146号
案号
(2021)粤5102执3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英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18494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保险赔偿金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蔡英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蔡英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1584元及财产保险服务费1000元;四、被告杨春凤、温桦晖、赵圆圆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被告蔡英松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91元,由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负担241元,被告蔡英松、杨春凤、温桦晖、赵圆圆负担4250元。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241元已由其预交,被告蔡英松、杨春凤、温桦晖、赵圆圆负担的受理费425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本案公告费用560元,由被告蔡英松、杨春凤、温桦晖、赵圆圆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垫付,被告蔡英松、杨春凤、温桦晖、赵圆圆负担的公告费用56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