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祁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05********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06民初3992号
案号
(2021)苏0706执19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祁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记卡本金43719.4元及利息、费用(截至2020年6月1日,利息3870.27元、费用11029.81元;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的利息、费用,按领卡合约约定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祁军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时间
2021-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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