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管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01********0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22民初2252号
案号
(2021)皖1122执11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一、被告管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汉华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管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款项汇至:户名:来安县人民法院,账号:3400173720805300196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来安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