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2********3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22民初1957号 |
案号 |
(2021)皖1122执1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益昌借款3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自2018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时止、10000元自2019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时止。3上述款项可汇至:户名:来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来安支行,账号:3400173720805300196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朱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