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229********1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229民初176号
案号
(2021)湘1229执3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谢香平 、唐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按约定支付结欠的利息和逾期罚息人民币53 376.62元(计算截止至2020年3月16日止),并支付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罚息,利息及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赵群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赵群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香平、唐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67元,依法减半收取1,683.5元,由被告谢香平、唐霞、赵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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