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盛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20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22民初5762号
案号
(2021)皖1522执恢1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盛强自愿偿还原告刘永华生猪款2680000元,该款于2019年10月22日前支付700000元,余款1980000元,被告盛强从2019年11月起至2020年10月止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刘永华165000元,原告刘永华放弃要求被告盛强支付逾期利息;二、若被告盛强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视为债务全部到期,原告可申请法院执行全部未付债务,并以未付债务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日止;三、被告盛强于2019年10月22日前付清原告刘永华700000元生猪款后,原告刘永华应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盛强全部财产的保全措施;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20元,由原告刘永华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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