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安县丰合果蔬专业合作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36205********732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民终102号 |
案号 |
(2020)甘0522执4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上诉人秦安县绿康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辛双进、周淑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甘肃秦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其利息(含逾期利息,其中:2019年7月10日之前的利息668774.4元;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1.648%计算,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被上诉人秦安县绿康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辛双进、周淑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甘肃秦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2668元; 被上诉人李勤承担上述借款本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秦安县绿康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秦安县金汇丰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丰合果蔬专业合作社承担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的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秦安县绿康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9944元,减半收取34972元,由秦安县绿康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辛双进、周淑琴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944元,由秦安县绿康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辛双进、周淑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3620522082393732L |
登记机关 |
秦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安伏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