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25********51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382民初610号 |
案号 |
(2021)湘0382执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余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贺湘支付劳务费11 7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 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元(原告已预交9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52元,由被告余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韶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