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2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502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17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祥货款328956元及利息(以2895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其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元、保全费316元,合计584元,由被告孙健负担(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