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阮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525********1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4民初7699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29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借款本金4051.22元、利息83.79元及罚息、复利(以各期未付本金为基数,自各期应付本息之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总和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至偿清本金之日止);二、被告阮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借款本金875.17元、利息21.83元及罚息、复利(以各期未付本金为基数,自各期应付本息之日起,四倍计付至偿清本金之日止),三、被告阮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借款本金1256.12元、利息38.15元及罚息、复利(以各期未付本金为基数,自各期应付本息之日起,四、被告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借款本金1800元、利息62.99元及罚息、复利(以各期未付本金为基数,自各期应付本息之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总和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至偿清本金之日止);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阮建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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