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欧阳艾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2********54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422民初1093号
案号
(2021)湘0422执恢3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被告欧阳艾华与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884102100)最高额借字(2016)第00000011号最高额借款合同;二、被告欧阳艾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至2018年6月10日止的利息7996.18元,从2018年6月11日起按月利率8.7‰计算利息至贷款还清时止;三、确认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何国庆、欧阳艾华共有的坐落于衡南县新县城华苑商贸城e栋房产证号为:南房权证云集字第00025980号、国土证号为:南国用(2007)第01218号、建筑面积为89.65㎡的商服门面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70元,由被告欧阳艾华、何国庆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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