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林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2********9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22民初838号 |
案号 |
(2021)湘0422执恢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谢林冲偿还给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80000元,从2016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9.9348%计算利息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罗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谢林冲所有的坐落于衡南县新县城黄金路9号地b栋(谢云灿等)403室(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18057740号、他项权证号:南房他证字第18010267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谢林冲、罗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