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4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1民初3401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1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唐港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丰支行借款本金95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416650.39元(已计算至2018年4月17日),和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罚息;对2016年4月30日前的4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9.6%计付复利,对2016年5月1日起的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14.4%计付复利。二、被告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万琪、万子朋、林俊意对被告泰州市唐港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条判决主文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万琪、万子朋、林俊意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唐港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00元,由被告泰州市唐港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万琪、万子朋、林俊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171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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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袁天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0772456964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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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陵区公园路146号2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