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3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民终3600号 |
案号 |
(2021)皖1302执26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付莉莉、邵璇、邵子旭、邵友夫、史士玲经济损失110000元;三、宿州市龙龙运输有限公司、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付莉莉、邵璇、邵子旭、邵友夫、史士玲损失424062.33元;四、驳回付莉莉、邵璇、邵子旭、邵友夫、史士玲对张朋的诉讼请求;13五、驳回付莉莉、邵璇、邵子旭、邵友夫、史士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332元,由付莉莉、邵璇、邵子旭、邵友夫、史士玲负担32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支公司负担2500元,第三人江伟负担6509元。保全费1200元由付莉莉、邵璇、邵子旭、邵友夫、史士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660元,由宿州市龙龙运输有限公司、江伟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