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5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504民初2334号 |
案号 |
(2021)皖0504执10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马鞍山市建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张霞、方超共同负担。一、马鞍山市建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雨山区支行借款本金借款本金5700000元,利息137389.16元(截至2018年8月21日),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8. 4825%为标准支付自2018年8月22日至实际付清本金为止的借款利息。二、马鞍山市建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雨山区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张霞、方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霞、方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马鞍山市建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四、若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偿还上述债务,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雨山区支行有权立即实现抵押权,即拍卖、变卖案涉抵押物,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各自抵押物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债权(具体抵押物见清单)。五、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雨山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8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68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