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胜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30********13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603民初1476号
案号
(2021)桂0603执9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陶胜国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8040元及支付利息、罚息9458.15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0年6月11日,之后以本金780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45%自2020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陶胜国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支付律师费4374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48元,由被告陶胜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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