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小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4********1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26民初2647号 |
案号 |
(2021)湘1126执9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邓小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昌中借款本金21 000元,并支付原告陈昌中该笔借款的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1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含已付的利息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邓小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