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5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9767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25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林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熊正发工程款133264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工程款本金13326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进行计算);二、驳回熊正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4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434元,由熊正发负担6900元,林志勇负担2753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