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兰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27********3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227民初238号 |
案号 |
(2021)湘1227执恢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兰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黄语婷自2015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57 000元;二、被告吴兰屏自2020年6月起至原告黄语婷年满18周岁止,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黄语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吴兰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