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82********15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382民初522号 |
案号 |
(2021)湘0382执2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毛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 696.84元、利息4693.31元、滞纳金(含手续费)1150.83元,合计25 540.98元(计算至2016年5月13日),后续滞纳金按合约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后续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合约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被告毛为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韶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时间 |
2021-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