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4********149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622民初2075号
案号
(2021)皖1622执3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蒙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辉尚欠原告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9935.86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利率及逾期利率按合4同约定至贷款还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刘文杰、王俊、董兰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4368元,减半收取2184元,由被告单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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