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4********1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622民初1278号 |
案号 |
(2021)皖1622执3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邵帅、郭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借款本金194347.0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包括2021年3月3日前被告尚欠原告利息、罚息38815.95元及自2021年3月4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蒙城县悠粮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张西超对被告邵帅、郭小云上述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邵帅、郭小云、蒙城县悠粮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张西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7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由被告邵帅、郭小云、蒙城县悠粮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张西超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