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平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7********0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25民初2328号 |
案号 |
(2021)皖1225执3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许平忠、郭淑英偿还原告董志兰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10603元(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1387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19日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为6144元;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2020年10月22日至2021年2月21日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为3072元,以后利息另行分别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合计150603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平忠、郭淑英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