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凯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2********11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4民初1731号 |
案号 |
(2021)皖0124执29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卢凯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红生劳务报酬28600元及利息2202元,合计308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卢凯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时间 |
2021-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