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82********2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04刑初290号 |
案号 |
(2021)粤1704执1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郑海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8年3月9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郑晓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谭培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四、被告人利建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五、被告人梁奕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六、被告人官海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七、被告人敖进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八、被告人叶卓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九、被告人梁荣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十、被告人黄伯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十一、被告人陈家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十二、被告人姜志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十三、被告人姜梁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十四、被告人庞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十五、被告人陈奕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十六、责令被告人谭培富、梁奕堂共同退赔被害人郑志辉的经济损失6100元;被告人郑海涛、谭培富、梁奕堂、利建友、敖进豪共同退赔被害人张惜香的经济损失40000元;被告人郑海涛、郑晓龙、谭培富、梁奕堂、利建友、敖进豪共同退赔被害人马美雪的经济损失30000元;被告人郑海涛、谭培富、梁奕堂、利建友、梁荣生共同退赔被害人柯自力的经济损失30000元;被告人梁荣生、郑海涛、利建友、谭培富、梁奕堂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明伟的经济损失30000元;被告人郑海涛、敖进豪、利建友、谭培富共同退赔被害人赵克吟的经济损失45000元;被告人谭培富、梁奕堂、叶卓豪共同退赔被害人郑文洲的经济损失70000元。十七、追缴被告人姜梁润的违法所得1400元、被告人姜志光的违法所得1300元,上缴国库。十八、对扣押的作案工具,其中被告人郑海涛手机五台、五个电池、手机卡二张,被告人郑晓龙手机五台,被告人梁奕堂的手机一台,被告人叶卓豪的手机一台,被告人梁荣生的手机一台,被告人陈奕全的手机一台,被告人姜梁润的苹果手机一台,被告人庞伟的手机一台,均予以没收,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负责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时间 |
2021-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