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华成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06执1466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恢1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润成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5月26日欠息1722762.3元;从2016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连云港华成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东海县虎踞石材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轩峰投资有限公司、郝立新、徐小玲、陆延安、徐旨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6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6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润成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连云港市轩峰投资有限公司、郝立新、徐小玲、陆延安、徐旨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86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告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1-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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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顾兴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22771528399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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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湖乡石湖村东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