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7********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225民初4953号
案号
(2021)皖1225执恢4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树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祥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利息5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12月25日算至2016年10月25日,以后利息另计),本息合计300000元;被告张梅、裴士云、苗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陈树根、张梅、裴士云、苗林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陈树根、张梅、裴士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时间
2021-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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