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靳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47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5民初5922号 |
案号 |
(2021)皖1125执15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靳松、王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定远县众岳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65106.46元,并自2020年10月13日起,以65106.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本案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保全费671元,由被告孙靳松、王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