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和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27********02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82民初2032号
案号
(2021)皖1182执11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白和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华应红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5日起,按照本金20000元,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院开户银行: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白和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时间
2021-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