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崇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6********1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25民初1036号 |
案号 |
(2021)皖1525执5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陆崇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52261002663755的杜鹃信用卡透支本金5395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陆崇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