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靳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47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5民初5802号 |
案号 |
(2021)皖1125执15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靳松、王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定远县众岳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70000元及违约金676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906元,保全费825元,由原告定远县众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42元,被告孙靳松、王雯负担受理费864元及保全费8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