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32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24刑初57号 |
案号 |
(2021)湘0224执7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5刑终9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邓瑞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邓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三、被告人吴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四、被告人温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被告人肖成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责令被告人吴锋、邓瑞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慧、阳凤、陈美琦、安素花、王秀丽及其他相关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28100元(含李慧:16000元、阳凤:15950元、陈美琦:20000元、安素花:26000元、王秀丽:6900元);责令被告人吴锋、邓瑞、温涛共同退赔被害人段秀兰及其他相关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9470元(含段秀兰:1000元);责令被告人邓瑞、吴锋、肖成发共同退赔相关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7800元;(被告人温涛已退缴赃款人民币29470元,被告人肖成发已退缴赃款27800元,由暂扣单位茶陵县公安局依法返还各被害人);七、对扣押的银行卡、u盾、电话卡、物联网卡、内存卡、电话卡、pos机等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茶陵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邓瑞的刑期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5年9月9日止,原被羁押的13个月28日已先行折抵;被告人吴锋的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被告人肖成发的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被告人温涛的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01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