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5********0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5779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梅永香借款本金956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6%计算);二、驳回原告梅永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70元,原告梅永香负担3010元,被告石芳负担133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