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05********03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4民初5779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3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梅永香借款本金956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6%计算);二、驳回原告梅永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70元,原告梅永香负担3010元,被告石芳负担133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