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师帅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83********0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4民初8519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35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师帅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截至2020年7月17日前的信用卡透支本息、带纳金等费用共计37295.64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参照《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如果被告师帅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66元,由被告师帅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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